□本報記者史萬森
  本報通訊員孫智廣
  機動車撞死人會面臨交通肇事罪的刑責,那麼騎電動車撞人致死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答案是肯定的。近日,一名6旬老人就因為違反交通法規騎電動車撞人致死,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8萬餘元。
  2014年7月15日20時左右,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二輪電動車,載著妻子騎行時,與突然轉向逆行的陳某發生碰撞,致陳某受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經內蒙古自治區蘇尼特右旗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二輪電動車駕駛人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後李某先行支付被害人親屬2.5萬元。
  該案經內蒙古蘇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李某違犯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並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附帶民事部分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8萬餘元。
  ■以案釋法
  騎行者肇事闖禍亦恐獲刑
  法官庭後解釋稱,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對於交通肇事罪主體,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很多人在思想上存在誤區,以為只有駕駛機動車輛肇事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實這是錯誤的觀點。刑法規定中並沒有把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排除在交通肇事罪主體之外,區分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前提並不是行為人使用了何種交通工具,非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交通過程中違反交通法規釀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希望此案例能給一些騎電動車、自行車的人敲響一個警鐘。
  (原標題:騎電動車撞死人交通肇事判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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