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峰
  4月8日,歐盟的最高法院歐洲法院作出裁決,認定2006年開始實施的歐盟數據儲存指令侵犯了公民應享有的兩項基本權利,因此,歐洲法院判定,要求電信公司將歐盟公民的通信數據最長保留兩年的歐盟數據儲存指令無效。
  原法令旨在反恐打擊犯罪
  在馬德里恐怖爆炸案及倫敦公交系統遭遇恐怖襲擊後,歐盟多國均認為,歐盟急需扼制恐怖主義活動並打擊嚴重犯罪事件,於是頒佈了歐盟數據儲存指令。該指令於2006年正式生效。
  根據歐盟數據儲存指令的要求,歐盟各成員國的電信服務商有義務將用戶的上網記錄、電子郵件記錄、電話通話記錄、移動電話撥打地點等數據儲存6個月到兩年時間,以備可能的司法調查。
  這些信息都以日誌文件的形式儲存在電信服務商的服務器中。具體來說,電信服務商無須保存用戶電子郵件和互聯網通話的具體內容,但必須保存這兩類網絡通訊活動的日期、時間、持續時間和收件人(或被叫方)。
  按規定,歐盟各成員國應在2007年9月前通過國內相關法律,在本國落實歐盟數據儲存指令。當時,這項數據儲存指令的立法者還要求對於違反該指令的行為實施“有效、適度的處罰性措施”。
  雖然歐盟通過這一數據儲存指令最重要的目的是便於反恐和處理嚴重犯罪案件,然而該指令由於被反對者指責侵犯個人隱私,因此自頒佈後在歐盟範圍內引發巨大爭議。截至目前,雖然在歐盟成員國中,絕大多數國家已在國內法中落實數據儲存指令,但仍有德國等極少數國家未執行數據儲存指令。
  德國未落實歐盟的數據儲存指令源於政治及經濟多重原因。雖然德國曾為落實數據儲存指令出台過《數據儲存法》,要求德國境內的電信服務商儲存通信數據6個月,也就是指令所要求的下限。然而德國的《數據儲存法》生效後不久,便遭到部分人士的反對。2010年3月,這部法律被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定違憲,電信服務商先前儲存的數據也被要求刪除。此後德國沒有對上述法律作出修改,也沒有再出台類似法律。由於未能有效履行歐盟的數據儲存指令,德國聯邦政府還曾於2012年5月底被歐盟委員會告上歐洲法院。
  歐盟數據儲存指令於2006年生效後,也不能說毫無建樹。在英國等落實了歐盟數據儲存指令的國家,該指令也曾發揮顯著效力。如在2011年的倫敦騷亂事件中,英國警方就曾通過電信服務商提供的上網和通信記錄數據,抓獲了大批罪犯。
  奧地利愛爾蘭率先控告
  此前,來自奧地利及愛爾蘭的公民隱私權倡導者分別向其本國的最高法院就歐盟數據儲存指令提出訴訟。而後,奧地利及愛爾蘭的法院要求歐洲法院作出裁決,以判定歐盟數據儲存指令是否符合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的要求。
  歐洲法院在審議後認為,歐盟數據儲存指令侵犯了公民應享有的兩項基本權利,即公民個人信息應受到保護、私人生活應被給予足夠尊重的權利。因此,該法院判定歐盟數據儲存指令無效。
  歐洲法院的法官們表示,他們知曉歐盟數據儲存指令的實施是為了打擊嚴重犯罪,保護公眾的安全,但是他們同時認為,數據儲存指令的條款存在不當之處。法官們指出,在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個人信息,“很可能引發人們的擔憂,讓人們覺得其個人生活處於監控之中”。
  法官們還指出,根據歐盟數據儲存指令的現有條款,並不能充分地保證個人信息不被濫用。
  此外,法官們還指責,歐盟數據儲存指令要求電信服務商將歐盟公民的通信數據儲存6個月到兩年時間,這其中也缺乏足夠的透明度。
  歐盟將擬定新數據法律
  愛爾蘭數字權利組織主席麥克因泰爾(T.J. McIntyre)作為本案的原告之一,非常歡迎歐洲法院作出的判決。
  此外,在歐洲法院作出裁決後,各歐盟成員國反應也不盡相同。英國政府發言人在言談之間仍然力挺歐盟數據儲存指令,認為該指令對於相關部門調查嚴重犯罪及保障國家安全是至關重要的。英國政府還表態稱,該國將會謹慎考慮如果執行該判決。
  此外,歐盟委員會也表示,他們將審慎評估歐洲法院的判決。歐盟委員會還認為,在如何保護公眾安全、打擊犯罪與保護公民的隱私等基本權利間,需要掌握好適度的平衡。
  據悉,目前,歐盟28個成員國正在起草一部新的數據保護法律。德國內政部長托馬斯·德梅紀耶在歐洲法院作出判決後表示:“儲存用戶數據對於調查及打擊嚴重犯罪是非常必要的,即便歐洲法院作出了判決,這一點也並不會改變。”他在法院判決後敦促各國儘快就新的數據法律達成一致。
  名詞解釋:
  歐洲法院
  根據歐盟法律,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為歐洲聯盟的最高法院。作為歐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負有解釋歐盟法律和確保其在各歐盟成員國間能被平等適用的任務。根據歐洲聯盟條約第230條,“歐盟法院應當審查由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共同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審查由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以及歐洲議會制定的旨在對第三方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對於他們所作的建議和意見除外。”歐洲法院於1952年於盧森堡設立,目前歐洲法院的法官是由各個歐盟成員國所推派的法官組成,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可能由3個、5個或13個法官參與。
  (原標題:歐盟最高法院判定數據儲存指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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